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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外殼防護等級( IP 代碼) GB4 208-93
De gre es o f p r ote cti on p r ov ide db y 代替GB4 208-- 84
en clo su re U P co de )
本標準等效采用IEC 529(1989)《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72.5k 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防護分級。
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如下:
a.規定電氣設備下述內容的外殼防護等級:
1) 防止人體接近殼內危險部件;
2) 防止固體異物進入殼內設備;
3) 防止由于水進入殼內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
b.防護等級的標示,
c.各防護等級的要求;
d.按本標準的要求對外殼作驗證試驗。
各類產品引用外殼防護等級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種外殼,留待產品標準決定,對具體的防護
等級所采用的試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必要時,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增加補充要求。可在有關產品標
準中作具體規定的細則見附錄B,
對特殊型式的設備,產品標準可以規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證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標準僅考慮在各方面都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
保證達到所要求的防護等級。
如果某類設備滿足試驗一般要求而且所選擇的防護等級適用于該設備型式,則本標準也適用于該
型式設備的空外殼。
有關機械損壞、銹蝕、腐蝕性溶劑、霉菌、蟲害、太陽輻射、結冰、潮濕(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氣體等
外部影響或環境條件對外殼和殼內設備破壞的防護措施以及防止與外殼外部(如風扇)危險運動部件的
接觸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不與外殼連接的隔板以及專門為人身安全設置的阻擋物,不看作外殼的一部分。
3 術語
3.1 外殼enclosure
能防止設備受到某些外部影響并在各個方向防止直接接觸的設備部件。
注:防止或限制本標準規定的試具進入的隔板、形成孔洞或其它開口的部件,不論它是附在外殼上的還是包覆設備
的,都算作外殼的一部分,不使用鑰匙或工具就能移除的部件除外.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一,2一28批準1994一08一01實施
GB 42 0 8 一 9 3
3.2 直接接觸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3.3 防護等級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外殼對接近危險部件、防止固體異物進入或水進入所提供的保護程度。
3.4 IP代碼IPc ode
表明外殼對人接近危險部件、防止固體異物或水進入的防護等級以及與這些防護有關的附加信息
的代碼系統。
3.5 危險部件hazardous part
接近或接觸時有危險的部件。
3.5.1 危險帶電部件hazardous live part
受到某些外部影響條件能導致觸電的帶電部件。
3.5.2 危險機械部件hazardous mechanical part
接觸時有危險的運動部件。光滑旋轉軸除外。
3.6 外殼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protection provided by an enclosure against access to hazardous
parts
外殼對人體接觸危險的低壓帶電部件、接觸危險的機械部件,在外殼內部以小于足夠的間隙接近危
險的高壓帶電部件的防護。
注:這種防護可借助于外殼本身,借助于作為外殼一部分的隔板或借助于殼內距離來達到.
3.7 防止接近危險部件的足夠間隙adequate clearance for protection against access to hazardous
parts
能防止試具與危險部件接觸或接近的距離。詳細說明見11.3 ,
3.8 觸及試具access probe
能方便地模仿人體的一部分或模仿工具或類似物,由人手持著來檢驗距離危險部件是否有足夠間
隙的檢驗工具。
3.9 物體試具object probe
模仿固體異物檢驗其進入外殼的可能性的檢驗工具。
3.10 開口opening
外殼本身設置的或通過試具施加規定的外力后形成的孔洞或縫隙。
4 標示
4.1 IP代碼的組成及含義
IP 代碼由代碼字母IP(防護InternationalP rotection)、*位特征數字、第二位特征數字、附
加字母、補充字母組成。
不要求規定特征數字時,該處由字母“X”代替(如果兩個字母都省略則用“XX”表示)。
附加字母和(或)補充字母可省略,不需代替。
當使用一個以上的補充字母時,應按字母順序排列。
當外殼采用不同安裝方式提供不同的防護等級時,制造廠應在相應安裝方式的說明書上表明該防
護等級。
外殼的標志方法詳見第9章.
IP 代碼的組成見表1。詳細說明見表1所標明的章條。
Gs 42 0 8 一 9 3
表 1 I P代碼的組成及含義
份4.2 IP代碼舉例
4.2.1 無附加字母和補充字母的IP代碼
Gs 42 0 8 一 93
IP 3 4
二位特征數字
一位特征數字
碼字母
其中:
3— 防止人手持直徑不小于2.5m m的工具接近危險部件。防止直徑不小于2.5m m的固體異物
進入設備外殼內。
4— 防止由于在外殼各個方向濺水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
IPX 5 — 不要求*位特征數字。
IP 2X — 不要求第二位特征數字.
IP X5 /IP X7— 針對不同的作用,給出防噴水和防短時間浸水的兩種不同防護等級。
4.2.2 使用可選擇字母的IP代碼
IP 2 3 C S
數字
數字
外殼帶有上述IP代碼,意即:
2— 防止人用手指接近危險部件,防止直徑不小于12.5 m m的固體異物進入外殼內。
3— 防止淋水造成對外殼內設備的有害影響。
C— 防止人手持直徑不小于2.5m m長度不超過100m m的工具接近危險部件。
S— 防止進水造成有害影響的試驗是在所有設備部件靜止時進行。
IP2 0C — 使用附加字母.
IPX X C— 不要求兩位特征數字,使用附加字母。
IPX XC — 不要求*位特征數字,使用附加字母。
IP3 XD — 不要求第二位特征數字,使用附加字母.
IP2 3S — 使用補充字母.
IP2 1C M — 使用附加字母和補充字母.
5 *位特征數字
*位特征數字表示5.1和5.2條兩個條件都能滿足。
當外殼也符合低于某一防護等級的所有各級時,應僅以該數字標示這一個等級。
如果試驗明顯地適用于任一較低防護等級時,則低于該等級的試驗不必進行.
5.1 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
*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見表2。表中僅由*位特征數字規定防護
等級,簡要說明和含義不作為防護等級的規定.
根據第一位特征數字的規定,試具與危險部件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間隙。
GB 42 0 8 一 9 3
試驗見第 11章。
表 2 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
{注:對于*位特征數字為3,4,5和6的情況,如果試具與殼內危險部件保持足夠的間隙,則認為試驗合格.
5.2 對固體異物進入的防護
*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對固體異物(包括灰塵)進入的防護等級見表3。
表 3僅由*位特征數字規定防護等級,簡要說明和含義不作為防護等級的規定。
防止固體異物進入,當表3中*位特征數字為1或2時,指物體試具不得*進入外殼,意即球
的整個直徑不得通過外殼開口。’*位特征數字為3或4時,物體試具*不得進入外殼。
數字為 5的防塵外殼,允許在某些規定條件下進入數量有限的灰塵。
數字為 6的塵密外殼,不允許任何灰塵進入。
注: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至4的外殼應能防止三個互相垂直的尺寸都超過表3第三欄相應數字、形狀規則或不規則
的固體異物進入外殼。
試驗見第 12章。
Gs 42 08 一 9 3
表 3 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止固體異物進入的防護等級
三注:1 ) 物體試具的直徑部分不得進入外殼的開口.
6 第二位特征數字
第二位特征數字表示外殼防止由于進水而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的防護等級.
表 4給出了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的簡要說明和含義。簡要說明和含義不做為防護等
級的規定。
試驗見第 13章。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6及低于6的各級,其標示的等級也表示符合低于該級的各級要求。因此,如果
試驗明顯地適用于任一低于該級的所有各級,則低于該級的試驗不必進行。
表 4 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
二1二 1} Ip7 }Jc I 'f}J? 7}C" } G l I 二 1 3 - 2.1
Gs 4 20 8 一 9 3
續表 4
*%a=234568a% -T EINWlwIW}WN#9AINlpx} LA*7Faq-.k4t MPip*`hq7tf*-N71JCc iA}A;k;guR}1}1' Aw5}0 MN*Mp }p*4AVlw}01I}04#-04Fmo(}r7Ff *-Aguv}-j}hlt.a*1MTfnr0MRt1?} ';It}*L,[i *nA`'}*-n}6l 5Jc0A'A]p0}A9JAf 7*7}Mf}S}.C*C)}AGcPt(r 1;fF}*F)1fM#7FI}5K}70Jr 4Wc}Gh,)P}AcJW13fi3.-.*2.2435678 僅標志第二位特征數字為7或8的外殼不適合噴水(標志第二位特征數字為5或6),不必符合數
字為5或6的要求,除非有表5的雙標志。
表 5 第二位特征數字的雙標志
臺一-注:1 )指外殼必須滿足可防噴水又能短時或持續潛水的要求.
2) 指外殼僅僅對短時或持續潛水適合,而對噴水不適合.
GB 42 0 8一 93
7 附加字母
附加字母表示對人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
附加字母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使用:
a.接近危險部件的實際防護高于*位特征數字代表的防護等級;
b.第一位特征數字用“x”代替,僅需表示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
例如,這類較高等級的防護是由擋板、開口的適當形狀或與殼內部件的距離來達到的。
表 6列出了能方便地代表人體的一部分或物體的手持試具以及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的含義
等內容,這些內容均由附加字母表示。
表 6 附加字母所代表的對接近危險部件的防護等級
一如果外殼適用于低于某一等級的各級,則僅要求用該附加字母標示該等級.如果試驗明顯地適用于
任何一低于該級的所有各級,則低于該等級的試驗不必進行.
試驗見第 14章。
IP 代碼的示例見附錄A。
8 補充字母
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由補充字母表示補充的內容。補充字母放在第二位特征數字或附加字母之后。
補充的內容應與本標準的要求保持一致,產品標準應明確說明進行該級試驗的補充要求。
補充內容的標示字母及含義見表7。
Gs 42 0 8 一 9 3
表 7 補充字母及其含義
布烏fm1}kWMNErNIP}*iALmRil-Tlm)9iTrut9iTr 表 7所列補充字母之外的其它字母可在產品標準中使用。為了避免重復使用補充字母,產品標準引
用新字母的要求見附錄B8o
若無字母 s和M,則表示防護等級與設備部件是否運行無關,需要在設備運行和靜止時都做試驗。
但如果試驗在另一條件下明顯地可以通過時,一般做一個條件的試驗就足夠了。
9 標志
產品標準應對標志的要求做出規定。
對于下述情況,產品標準應對標志方法也做出適當規定:
a.當外殼的一部分與另一部分的防護等級不同時,
b.安裝位置對防護等級有影響時,
c.須說明zui大潛水深度和時間時。
10 試驗一般要求
10.1 防水防塵試驗的環境條件
除非有關產品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應在規定的標準環境條件下進行.
試驗時,推薦的環境條件如下:
溫度范圍:15^-35"C
相對濕度:25%一750 o
大氣壓力:86一106k Pa
(8 60 ^ 1 0 60 m b ar )
10.2 試樣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每次試驗用樣品應是清潔的新制品。所有部件應按制造廠的狀態安裝
就位。
如試驗不能以整臺設備進行,應以有代表性的部件或以有相同比例設計的較小的設備進行。
有關產品標準應對試樣數量、試樣安裝、組合、定位的條件(如天花板、地板或墻上安裝)、預處理的
方法(如有)、試驗時帶電與否或運轉與否加以規定。
如果產品標準沒有規定細節,應由制造廠說明書規定。
10.3 試驗要求的應用與試驗結果判斷
試驗一般要求的應用及設備有泄水孔、通風孔時試驗的接受條件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如無這些規
定,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
試驗結果的判斷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如沒有規定,本標準的接受條件應做為zui低要求。
10.4 *位特征數字試驗條件
*位特征數字的試驗條件見表8,
GB 42 0 8 一 9 3
表 8 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試驗條件
里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和2中,“不得*進入”即球的直徑部分不得通過外殼開口.
10.5 空外殼
如果被試外殼內部沒有設備,外殼的制造廠應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危險部件或者會因異物或水進
入而造成影響的部件所在的位置及預留的空間。
zui后組裝的生產廠應能保證電氣設備封裝進外殼后滿足zui終產品的防護等級的要求。
11 *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對接近危險部件防護的試驗
11.1 試具
對接近危險部件防護試驗的試具見表9,
Gs 4 20 8 一 9 3
表 9 防止人接近危險部件的觸及試具
X-'2 W toWEV} q- } i 14 -9 } j7 1 A 5015 N ]ItS450mItlo 4oW%M4) ROM*( )c}l}i ) B 101 MA (050 x20)N$'d}R$.}Lf} 1 - ./ ($}{ 80 3 C 310.3 iAO. 02.5m, IkIOom"10 S035 0.2 10. 2 0TI?c A)tin) 4,5.6 D i4al,01.om, iclom 10. 1 0.2$]1010.2 m9 6A*MW asA*MO‘ 11.2 試驗條件
試具被推入或插入外殼的任何開口所用的力由表9規定。
GB 42 0 8 一 9 3
進行低壓設備的試驗時,在試具與殼內危險部件之間串接一個指示燈,并供以40^-50V 之間的安
全特低電壓‘〕。如果危險帶電部件表面有一層漆膜或氧化層或有其它類似方法的保護,則試驗時包覆一
層金屬箔,并與正常工作時帶電的部件作電聯結。
本指示燈電路也可用于高壓設備的危險運動部件。
如有可能,應使外殼內的運動部件緩慢運動。
11.3 接受條件
如果試具與危險部件之間有足夠的間隙,則防護合格。
*位特征數字為1的試驗,直徑50m m的試具不得*進入開口.
*位特征數字為2的試驗,鉸接試指可進入80m m長,但擋盤(價50m mX 2 0m m)不得進入開口。
從直線位置開始,試指的兩個接點應繞相鄰面的軸線在900范圍內自由彎曲。應使試指在每一個可能的
位置上活動.
示例見附錄A,
本標準中“足夠的間隙”指:
a.對于低壓設備(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0 00V ,直流不超過15 00V )
試具不能觸及危險帶電部件。
如果足夠的間隙是通過試具與危險部件的指示燈電路來檢驗,試驗時指示燈應不亮。
某些型式的電氣設備內部產生的zui高電壓(工作電壓的方均根值或直流值)比設備的額定電壓值要
高.產品標準在確定耐電壓試驗的電壓和足夠的間隙時,應考慮這個zui大電壓值的影響。
b.對于高壓設備(額定電壓:交流超過1k V,直流超過1.5 k V)
當試具放在zui不利的位置時,設備應能承受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適用于該設備的耐電壓試驗。
檢驗還可通過觀察規定的空氣中的間隙尺寸來確定。這個間隙應能保證在zui不利的電場分布下通
過耐電壓試驗.
如果外殼包括有不同電壓等級的幾個部分,應對每一部分確定足夠間隙的適當驗收條件。
同低壓設備一樣,某些型式的電氣設備內部產生的zui大電壓,(工作電壓的方均根值或直流值)比設
備的額定電壓值要高。產品標準在確定耐電壓試驗的電壓和足夠的間隙時,應考慮這個zui高電壓值的影
響。
c.對有危險的機械部件的設備
試具不得觸及危險的機械部件。
如果足夠的間隙是通過試具與危險部件之間的指示燈電路來檢驗,試驗時指示燈應不亮。
12 *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止固體異物進人的試驗
12.1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和主要試驗條件見表10.
12.2 *位特征數字為1,2,3,4的試驗條件
物體試具推入外殼開口所用的力由表10規定。
采用說明:
1〕從安全角度考慮,試指與殼內帶電部分之間所接指示燈的電源電壓應為安全特低電壓,IEC5 29-89規定此電源
電壓在 40 ^- 50 V 之間,本標準規定此電源電壓為“40^-50V 之間的安全特低電壓”.
GB 42 0 8 一 93
表 10 防止固體異物進入的試驗方法
氣12.3 *位特征數字為1,2,3,4的接受條件
如果試具的直徑不能通過任何開口,則試驗合格.
注:第一位特征數字為3和4,試具用來模仿回形異物。
對于必須檢驗的開口所使用的物體試具,如果外殼開口的通道不直或者是彎曲的,對可運動的球形
物體能否進入有懷疑,可檢查圖紙或對待檢查處設計一個通道,并用物體試具以規定的力推向該
處。
12.4 *位特征數字為5和6的防塵試驗
試驗應在防塵箱中進行,其基本原理如圖2所示。密閉試驗箱內的粉末循環泵可用能使滑石粉懸浮
的其它方法代替.滑石粉應用金屬方孔篩濾過。金屬絲直徑50 Lm, 篩孔尺寸為75 j.mo滑石粉用量為
每立方米試驗箱容積2 kg,使用次數不得超過20次。
注:滑石粉的選用應符合人體健康與安全的各項規定。
外殼類型須為下列二者之一:
第一種類型:設備正常工作周期內殼內的氣壓低于周圍大氣壓力,例如因熱循環效應引起的.
第二種類型:外殼內氣壓與周圍大氣壓力相同。
對于*種類型的外殼:
被試外殼放在試驗箱內,殼內壓力用真空泵保持低于大氣壓。抽氣孔應連到專為試驗設置的孔上。
如果專門的產品標準沒有規定,這個孔應設在緊靠易損部件的位置。
如果不能設置專門的孔,抽氣管應連在電纜入口上。如還有其它的孔(如更多的電纜入口或泄水
孔),這些孔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試驗目的是利用壓差把箱內空氣抽入被試設備內,抽氣量為80倍被試外殼容積,抽氣速度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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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60倍外殼容積。任何情況下壓差不得超過2 kPa(20 mbar)
如抽氣速度為每小時40^-60倍外殼容積,則試驗進行2h ,
如zui大壓差為2k Pa(20m bar),而抽氣速度低于每小時40倍外殼容積,則應連續抽滿80倍容積或
抽滿8h后,試驗才可停止。
對于第二種類型的外殼:
被試外殼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試驗箱內,但不與真空泵連接。在正常情況下開啟的泄水孔,試驗期
間應保持開啟。試驗持續8 h,
對于上述兩種類型的外殼,如不能將整臺設備置于試驗箱內作試驗,可選用下列方法之一進行:
a.用外殼的各個封閉部分作試驗;
b.用外殼有代表性的部件試驗,包括組件(如門、通風孔、接頭、軸封等),試驗時這些部件應安裝
就位;
c.用具有相同結構、按比例縮小的設備進行試驗。
對于后兩種情況,試驗時抽出設備的空氣體積,應與整臺設備時規定相同.
12.5 *位特征數字為5的試驗和接受條件
12.5.1 *位特征數字為5的試驗條件
除了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外殼為第二種以外,外殼都看作*種。
12-5.2 *位特征數字為5的接受條件
試驗后,觀察滑石粉沉積量及沉積地點,如果同其它灰塵一樣,不足以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或安全,
試驗即認為合格。除非有關產品標準明確規定了特例,在可能沿爬電距離導致漏電起痕處不允許有灰塵
沉積。
12.6 *位特征數字為6的試驗和接受條件
12.6.1 *位特征數字為6的試驗條件
無論外殼內壓力是否減至低于大氣壓力,都看作是*種外殼。
12.6.2 *位特征數字為6的接受條件
試驗后殼內無明顯的灰塵沉積,即認為試驗合格。
13 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止水進人的試驗
13.1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和主要試驗條件見表11,
表 11 防水試驗方法和主要試驗條件
一州一
GB 42 08 一 9 3
續表 n
二注:” 僅適用于老試驗設備.
13.2 試驗條件
防護等級的細節見第6章。
試驗用清水進行。試驗前不得用高壓水和(或)使用溶劑清洗試樣。
進行 IP X1至IPX6的試驗,水溫與試驗時試樣的溫差應不大于5K ,
如果水溫低于試樣溫度超過5K,應使外殼內外保持壓力平衡。IPX7試驗水溫的要求見13.2.7
條。
試驗時,殼內水分可能有部分冷凝。凝露水的沉積不要誤以為是進水。
外殼表面積的計算誤差應在10%以內。
設備在帶電情況下試驗時,要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
13.2.1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1的滴水箱試驗
試驗用設備應能在外殼整個面上產生均勻水流。這種設備的示例如圖3a.
外殼置于轉速為Ir /min的轉臺上,偏心距(轉臺軸線與試樣軸線的距離)大約為100m m.
外殼在滴水箱下面置于正常工作位置,滴水箱底部應大于的俯視圖面。除安裝在墻上或天花板上的
設備外,被試外殼的支承物應比外殼底部小。
對安裝在墻上或天花板上的設備,應按正常使用位置安裝在木板上,木板的尺寸等于設備在正常使
用時與墻或天花板的接觸面積。
Gs 42 0 8一 9 3
試驗進行 10m in,
當滴水箱底部比被試外殼小時,被試外殼可分成幾部分,每部分外殼表面的大小應能使滴水設備足
以將其覆蓋。試驗進行到把外殼的全部表面滴水至規定時間止。
13-2.2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2的滴水箱試驗
滴水箱的規定同13-2.1條。調節水流速度,使其符合表11規定。
不同于第二位特征數字為1的試驗,支承外殼的臺不旋轉.
被試外殼在四個傾斜的固定位置各試驗2.5 m in,這四個位置在兩個互相垂直的平面上與垂線各
傾斜150(見圖3b),
試驗總持續時間為10m in,
13-2.3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3的擺管或淋水噴頭試驗
試驗用圖 4和圖5示意的兩種試驗設備之一進行.
a.使用圖4試驗設備(擺管)的條件
按表 12 規定調節總的水流量,并用水流計測量。
擺管中點兩邊各60。弧段內布有噴水孔。支承物不必打孔。
被試外殼放在擺管半圓中心.擺管沿垂線兩邊各擺動600,共1200,每次擺動((2X 1 200)約需4s,試
驗持續時間5 min。然后把外殼沿水平方向旋轉900,再試驗5 min.
擺管zui大允許半徑為16 00m m,
如果某些型式的設備試驗時外殼所有部分不能全部淋濕,可上下調整外殼支承物.這種情況應優先
使用圖5所示手持試驗設備(淋水噴頭)。
b.使用圖5試驗設備(淋水噴頭)的條件
本試驗應安裝帶平衡重物的擋板。
調節水壓,使達到規定出水量。所需壓力在50^-150k Pa的范圍.試驗期間壓力應維持恒定。
試驗時間按外殼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m in(不包括安裝面積),zui少5m in,
13-2.4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4的擺管或淋水噴頭試驗
試驗用圖 4和圖5示意的兩種試驗設備之一進行。
a.使用圖4試驗設備(擺管)的條件
噴水孔布滿于擺管半圓1800內。按表12規定調節水流量,并用流量計測量。
表 12 按 IP X3 和 I PX 4 試驗條件的總水流量,
(每孔平均水流速度 q, l= 0. 07 L /m in )
一一比注:1 ) 根據規定距離布置開孔,實際開孔數N可增加1個。
GB 42 0 8 一 93
擺管沿垂線兩邊各擺動1800,共約3600,每次擺動((2X 3 600)約需12s ,
試驗進行 10m in,
如果有關產品標準未做規定,被試外殼的支承物應開孔,以避免成為擋水板。將擺管在每一方向擺
動到zui大限度,使外殼在各方向都受到濺水。
b.使用圖5試驗設備(淋水噴頭)的條件
從噴頭上除去平衡重物的擋板,使外殼在各個可能的方向都受到濺水.
水流速度和每單位面積的濺水時間如13-2.3條規定.
13-2.5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5的噴嘴試驗
用圖 6所示標準試驗噴嘴在所有可能的方向向被試外殼噴水。
要求的試驗條件如下:
a.噴嘴內徑:6.3 m m;
b.水流量:12.5士0.6 25L /min;
c.水壓:按規定水流量調節;
d.主水流的中心部分:離噴嘴2.5m 處直徑約為40m m的圓。
e.外殼表面每平方米噴水時間:約1m in;
f.試驗時間:zui少3m in;
9.噴嘴至外殼表面距離:2.5-3m ,
13.2.6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6的噴嘴試驗
用圖 6所示標準試驗噴嘴在所有可能的方向向被試外殼噴水。
要求的試驗條件如下:
a. 噴嘴內徑:12.5 m m;
b.水流量:100士5L /min;
c.水壓:按規定水流量調節,
d.主水流的中心部分:離噴嘴2.5m 處為直徑約120m m的圓,
e.外殼表面每平方米約噴水時間:約1m in;
f.試驗時間:zui少3m in;
9.噴嘴至外殼表面距離.2.5-3m ,
13-2.7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7的試驗
被試外殼按生產廠規定的安裝狀態全部浸入水中,并滿足下列條件:
a.高度小于850m m的外殼的zui低點,應低于水面10 00m m;
b.高度等于或大于850m m的外殼zui高點,應低于水面150m m;
c.試驗持續時間30m in;
d.水溫與試樣溫差不大于5K。如果試樣需在帶電和(或)在運行狀態進行試驗時,有關產品標準
可對本要求另作規定。
13.2.8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8的試驗
,根據協議連續潛水.
若無相應的產品標準,試驗條件應由生產廠和用戶協商,但條件應比13.2. 7 條規定的嚴酷而且要
考慮到在實際使用中外殼持續潛水的要求。
13.3 接受條件
外殼經 1 3.2.1條至13.2.8條規定的試驗后,應檢查外殼進水情況。
如可能,有關產品標準應規定允許的進水量及耐電壓試驗的細節.
一般說來,如果進水,應不足以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或破壞安全性;水不積聚在可能導致沿爬電距
離引起漏電起痕的絕緣部件上,水不進入帶電部件,或進入不允許在潮濕狀態下運行的繞組,水不積聚
GBI 42 0 8一 9 3
在電纜頭附近或進入電纜.
如外殼有泄水孔,應通過觀察證明進水不會積聚,且能排出而不損害設備。
對沒有泄水孔的設備,如發生水積聚并危及帶電部分時,有關產品標準應規定接受條件。
14 附加字母所代表的對接近危險部件防護的試驗
14.1 試具
驗證防止人接近危險部件的試具按表9規定。
14.2,試驗條件
將試具以表9規定的力推向夕Fn.的任何開口。如試具能進入一部分或全部進入,應在每一個可能的
位置上活動,但擋盤不得穿入開口。
內部隔板按3.1規定可視為外殼的一部分。
對于低壓設備的試驗,應在試具與殼內危險部件之間串接一指示燈,并供以40^-50V 的安全特低
電壓。如果危險的帶電部件表面有一層漆膜或氧化層或有其它類似方法的保護時,試驗時應包覆一層金
屬箔,并與正常工作時帶電的部件作電聯結。
本指示燈電路也可用于高壓設備的危險運動部件。
如有可能,應使外殼內的運動部件緩慢運動.
14.3 接受條件
如果在試具與危險運動部件之間保持足夠鮑間隙,則試驗合格。
在進行附加字母B的試驗時,鉸接試指可進入外殼80m m的長度,但擋盤(價50m mX 2 0m m)不得
通過開口。從直線位置開始,試指.}J兩個鉸接點應繞相鄰面的軸線在90。范圍內自由彎曲,應使試指在
每一個可能的位置上活動。
在進行附加字母C和D的試驗時,試具可進入其全部長度,但擋盤不得通過開口。詳見附錄A,
驗證足夠間隙的條件與。,b和。條規定相同。
材料:金屬(除非另有艦定)
無專門規定公差部分的尺寸公差.
角:_轟
直線尺寸. 25 m m以下:_呂。.
25 m m 以上:土 0 .2
兩個聯結點可在90“中l.’范圍內彎曲.但只能向同一個方向
圖 1 鉸接試指
Gs 4 20 8 一 9 3
只圖 2 檢驗防塵試驗裝置(防塵箱)
Gs 42 0 8 一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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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調的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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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試樣
NrA*
b第二位特征數字為 2
圖 3 檢驗防垂直滴水試驗裝置(滴水箱)
Gs 42 08 一 9 3
人平衡錘
圖 4 檢驗第二位特征數字為3和4,防淋水和濺水試驗裝置(擺管)
注:孔的分布見第二位特征數字3,
GB 4 2 08 一 93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蛇管
了諭二78' 00 .5 的孔 1 21 個,其中一個在中央
里面 2 圈共 12 個孔,間距 30 0
外面 4 圈共 24 個孔,間距 1 50
A動擋板:鋁.噴義:黃銅
圖 5 檢驗第二位特征數字為 3 和4,防淋水濺水手持式試驗裝置(噴頭)
60疆彝凳 u
流量計
D '= 6. 3 13 .2 .5 條的試驗(第二位特征數字為 5)
I1 '= 12 .5 1 3. 2. 6條的試臉(第二位特征數字為 6 )
圖 6 檢驗防噴水試驗裝置(軟管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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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驗證低壓設備示例
(參考件)
表 A 1 驗證低壓設備示例
一
Gs 42 0 8 一 93
續表 A 1
一
GB 42 0 8 一 93
續表 A 1
廠
GB 42 0 8 一 9 3
續表 A 1
國
GB 42 0 8 一 93
續表 A 1
1345 z02Ii.51a34X CD -}fIi}3J34AXftX}DT}-tA 表 A 2 附錄 A 中 I P代碼示例匯總
牛舟一
GB 42 0 8一 9 3
續表 A 2
牛件一注:括號內的數字指本附錄表A1的序號。
附錄 B
可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具體規定的內容
(參考件)
本標準未規定各類電工產品有關外殼防護的全部細節.
有關部門有責任在與他們相關的產品標準中對專門的設備采用IP代碼規定細節。
標記了 IP代碼,表明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也符合產品標準的補充規定.
下述各條是可在產品標準中作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
B1 IP代碼被采用的程度和方法(見第2章)
B2 用于特殊型式設備中“外殼”的定義(見第2章)
B3 外殼和殼內設備對外界影響或環境條件的防護(見第2章)
B4 用于外殼外部的危險運動部件(如風扇)的防護等級(見第2章)
B5 外殼短時間浸水或連續潛水的應用范圍(見第6章)
B6 附加字母的應用(見第7章)
B7 如果需要,由“補充字母”給出補充信息(見第8章)
B8 在使用新的補充字母和闡述附加的試驗條件前應先與本標準的歸口部門協商(見第8章)
B9 標志的具體規定(見第9章)
B10 不同于10.1條的環境條件
B11 說明不同于“試驗一般要求”的試樣及其試驗條件(見10.2條)
B12 試驗條件細節(見10.2條)
例如:
a.試樣數量;
b.安裝、組合、定位;
c. 預處理,
d.是否帶電;
e. 部件是否運動。
B13 有泄水孔和通風孔時如何應用一般試驗要求及接受條件(見10.3條)
B14 闡述試驗結果及接受條件的要求(見10.3條)
B15 工作電壓對確定耐電壓試驗的電壓和足夠的間隙的影響(見11.3條中abs)
B16 設備的類型,指出是否由熱循環效應產生了壓差(見12.4條)
B17 防塵試驗時抽氣孔不在易損部件附近的位置(見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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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 不影響安全操作的允許灰塵沉積量及沉積地點(見12.5.2條)
B19 IPX3和IPX4試驗的試驗裝置(擺管或淋水噴頭()見13.2.3條)
B20 IPX4試驗時外殼支承物的型式(如不開孔()見13-2.4條)
B21 如果潛水試驗是在設備帶電或運行時進行對水溫的要求(見13.2 .7d 條)
B22 持續潛水的條件(見13-2.8條)
B23 防水試驗之后的接受條件,特別是允許進水量和耐電壓試驗的細節(見13.3條)
B24 水積聚到帶電部件上的接受條件(見13.3條)
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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